******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申请人崔海晏与你单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争议一案(遂劳人仲案﹝2025﹞29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你单位向申请人崔海晏支付以下费用:一、2024年11月至12月9日期间工资3900元;二、经济补偿1500元;三、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00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终局裁局存在《中华******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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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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