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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配套交通科技设施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网络接入运维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其他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其他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4-11-13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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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0029-1


采购人(全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道路配套交通科技设施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网络接入运维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道路配套交通科技设施运行保障与维护维修项目网络接入运维项目 其他服务详见附件1******.97
 合计金额小写: ******.97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伍拾玖万叁仟叁佰叁拾伍元玖角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报价税率均为6%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1-01 —— 2025-10-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为第二年度合同,本次服务履行期限:2024-11-01--2025-10-31履约内容:

(1)裸光纤租赁及维护服务,包含907条裸光纤的租赁服务和裸光纤的故障处理及维护。

(2)2名维护人员在甲方指定场所、时间提供驻场服务。

(3)长沙市交警支队大楼一条万兆互联网专线,整栋大楼的弱电进行升级改造,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高新、环城大队等主干链路的维护保障,运维短信发送保障等服务。

3.3.2项目实施时限要求:项目实施时,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影响重要单位及应用系统中断的情况下,有序完成网络的调测工作并保障业务的平滑过渡。

3.3.3施工要求: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分期次数

合同金额(元)

支付金额(元)

支付比例

(%)

是否履约

验收期

说明

1

******.97

******.97

100

本次运维周期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甲方根据《月考核评分表》、《年考核评分表》 对乙方在本次运维周期的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经组 织监理及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完成验收后,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专家意见确定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不超过******.97元)。

备注:本项目根据中标金额及招标数量折算出每条裸光纤每年的单价,整体项目支付金额按实际开通数量据实结算;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开通的,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停用、开通通知单后对相应点位进行停用、开通,费用据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为运维服务项目,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不低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内容;二是不低于投标文件中(如方案、资质、说明、承诺、响应表等)高于招标文件标准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如果运维服务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服务质量不到位,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7.违约责任”>“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救或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执行

甲方每月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六、运维考评要求”中的“6.6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进行月考评,形成月考评分数。项目合同期的每个年度统计一次月考评分数的平均分作为年考核初始分,项目合同期结束后,由甲方、监理方组织专家、乙方举行年度考核评审会,在年考核初始分的基础上按“6.6.年考核评分表”进行整体扣分,以最终形成的年考核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91.875分计为91.88分,90.324分记为90.32分)作为验收和付款的凭证之一。项目合同期年考核分数95分以上,支付全额费用;年考核分数在95分(含)至80分(含)之间,按实际考核分数比例支付(例:如年考核分数91.88分,实际支付合同每年总价的91.88%);年考核分数80分以下,按实际考核分数比例的70%支付(例:如年考核分数60分,实际支付******.97x60%x70%=669201.11)。

5.4乙方需开具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以后支付。

5.5月考评或年考核分数未达到80分的,甲方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扣除因考核过低导致造成的损失费用,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本项目引入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有权代表甲方对项目整体运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如:故障响应及时率核查;故障修复及时率检查;驻场服务检查等。

6.2本项目建立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参与的复议制度,一是通过复议对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的情况进行确定,如:道路施工挖断管网批量掉线等情况;二是通过复议对乙方工作中实际遇到的困难进行商议,对有异议内容进行重新确定。

6.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安排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场地,保障乙方运行维护服务的顺利进行.

6.4甲方有权对乙方未经授权进入机房的行为进行问责,并在运维考核中进行相应的扣分.6.5乙方按照《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及甲方的相关要求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障。

6.6在服务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保障,专人负责7X24小时接受甲方网络故障申告和不间断服务。

6.6乙方应保证网络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7乙方在甲方授权情况下才能进入机房进行各种设备和线路的维护工作,不能修改和获取网络中的任何数据,更不得对外泄露。

6.8在服务期内,因甲方单个网点变更、位置迁移等所引起的线路和设备的迁移、撤销或变更工作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应当充分参考甲方的运维需求,依法制定可行的考勤、考核和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方法,对运维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当统一为运维人员建立员工档案,甲方可以随时查阅。

6.10乙方应当为运维人员提供统一的工作服,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戴。

6.1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对运维人员进行调岗,乙方应当确保运维人员听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6.1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要求乙方对运维人员进行更换,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遣散费,甲方发出更换运维人员通知后,乙方必须在15天内完成运维人员配备,未配备到位的按要求进行考核。

6.13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14乙方必须配备巡检、保养、精调、修复等工作所用的交通工具、升降设备、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防护工具设施等,对项目维护所需的常用辅材须常年备货。

6.15乙方必须按要求调配所有运维人员到岗到位。

6.1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与廉洁协议,乙方所有运维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与廉洁承诺书。

6.17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做好工作记录和工作留痕,接受甲方及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6.18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运维人员必须服从甲方与本项目相关工作任务的调配。

6.19乙方与其项目所聘请运维人员发生任何劳资、民事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履行。

6.20乙方所提供的运维人员首先需通过人员背景调查,人员背景调查通过后,由甲方对乙方推荐的运维人员进行选择确认后方可上岗。

6.21乙方应负责运维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运维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6.22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企业责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6.23合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因素)时,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4服务期内出现安全事故、工伤或职业病事故、违法犯罪、各类纠纷等情形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有权向乙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涉及运维人员、车辆的安全事故及所引发的行政或刑事、民事诉讼的;

(2)所运维项目的设施设备发生倒塌、倾斜、坠落等造成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

(3)因运维人员维护不当造成的公安信息、公民个人等信息泄露,引发行政或刑事、民事诉讼的;

(4)因维护不当,造成甲方工作失误、他人生命财产受损所引发行政或刑事、民事诉讼的;

(5)因维护不当,引发火灾、爆炸、被盗等案件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

(6)因维护不当,引发恶意入侵、系统中毒、“一机两用”等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甲方及第三方财产损失的;

(7)与本项目所聘请运维人员发生的用工等纠纷;

(8)为做好本项目运维所使用的软硬件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

6.25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在合同期内,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6.26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6.27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数据、视频图像等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均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6.28.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应利用合适的时机,针对不特定人群,不定期开展道理交通安全知识宣教活动,并协助、配合委托方完成其他相关道路交通教育宣传工作。

6.29如履行合同时因甲方增加服务项目导致应当支付的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依法另行采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5.2质量要求”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费用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按“5.2质量要求”规定重新开展服务,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1.4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5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6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银盆南路1号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 吴鑫 法定代表人: 乔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731-****** 电话: 0311-******
传真: 0731-******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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